第九章 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8 15:47:52
  一、党的十二大和全面改革纲领的制定

  在胜利完成拨乱反正和启动改革开放进程的基础上,党的十二大和十二届三中全会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不失时机地提出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进行全面改革的纲领,由此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545人,候补代表145人,代表全国3900多万党员。邓小平在大会开幕词中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成为把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旗帜。

  大会通过胡耀邦作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制定了全面开创新局面的奋斗纲领,确定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大会提出,从1981年到二十世纪末,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是: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为实现这个目标,在部署上,前十年主要是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后十年要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为实现这一部署,大会规定,把农业、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学作为战略重点,并要抓紧制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大会把二十世纪末的奋斗目标由原来的全面实现现代化改为达到小康水平,是符合我国经济落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的。这是党中央全面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之后,作出的历史性决策。它从战略指导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急于求成问题。

  这次大会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在提出经济建设目标的同时,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因此,在促进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同时,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些任务的提出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性要求,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

  针对党的队伍中实际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组织不纯等问题,大会还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需要,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选举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党的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大会还根据新党章,选举出中央顾问委员会作为中央领导层新老交替的过渡性机构,以发挥许多从第一线退下来的富有经验的老同志对党的事业的参谋作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邓小平为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彭真主持修改的宪法,对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了较大修改,重新阐明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和内外基本政策。新宪法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李先念为国家主席,彭真为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选举邓小平为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十二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向全国,农业生产终于摆脱长期停滞的困境。农作物大面积增产,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一些高档消费品开始进入普通农民家庭。在家庭联产承包制普遍实行的基础上,1983年10月,党中央作出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85年春,各地农村这项工作全部结束。随着农村经济开始朝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大批剩余劳动力逐渐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从事工业和加工业,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一批新型中小城镇随之出现。到1987年,乡镇企业从业人数达到8805万人,产值达到4764亿元,第一次超过农业总产值。这是农村经济的一个历史性变化。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用自己的伟大创造和改革实践,为农村致富和逐步实现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

  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要求全面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进一步看到,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形势下,进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显得更为迫切。

  1984年10月20日,党召开十二届三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阐明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性质、基本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明确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围绕这一基本任务,《决定》要求: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是党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是进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此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到1987年,在生产领域中,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工业产品从改革前的120种减少到60种;流通领域中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从改革前的188种减少到23种。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得到调整与改进,小商品和计划外商品都由市场调节。价格、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国营企业改变统收统支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到1987年,全国已有百分之八十的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内部,也进行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贯彻执行,比较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有了很大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继续加强;集体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的扶持和引导下,取得引人注目的发展。到1987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几乎为零上升到5.6%。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等各行业从业人员由15万增加到569万。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为发展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安置就业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农村改革继续深入。从1985年起,国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农产品实行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产品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农副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国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这就形成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改变了实行三十多年的统购派购制度,把农村经济逐步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促使传统农业进一步向专业化、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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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李天富    责任编辑:李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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