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9年12月2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124师317团团长王富源率部解放了巴中,1951年1月19日成立了巴中县委员会、巴中县人民政府,王富源任书记兼县长。1月,随即成立了中共巴中县土地改革委员会,王富源任书记,同月26日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又称“土改”)。土地改革前,占全县总人口9.08%的地主、富农,拥有45.2%的耕地。封建土地所有制,已成为发展农业生产的桎梏。为解放农业生产力,1951—1952年,全县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结束后,川北行政公署主任胡耀邦还专程来巴中视察了此项工作。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2008年5月4日收藏的一份“川北地区巴中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就是当年在进行土改运动中颁发给第七区柳林乡第五村村民郭贻富的,此证系首批颁发。
此证质地系道林纸,彩色印刷,宽41厘米,长53厘米,四周有绳纹黑色花边。
该证的正本与政府所留存根副本之间中缝有大写编号:字第陆壹捌陆肆号,正副本各占一半。标题为:川北区巴中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正上方有外框为椭圆形内嵌毛主席像图案,左右两边各四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该证从右至左,竖排文字为:“川北区巴中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第七区柳林乡(镇)第五村居民郭贻富。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拾贰段(土丘)、亩、分、厘,非耕地贰段(土丘)、亩、分、厘,房产共计瓦房、茅房肆间地基。段计(土丘)、亩、分、厘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并盖有“县长王富源”蓝色行书印章。
从右至左4/1部分为:巴中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说明,内容为:计开、土地、房产、时间。分上、下两部分内容。上部分为:全家人口、称谓姓名、户主郭贻富,家庭成员:妻:郭鲜氏,子:郭谋德、郭谋国,媳:谢永秀,子:郭谋受、郭谋保,幺女:郭满香。下部还分为左、右两部分,右部分详细记录了该户主所分配土地座落地址名称、名录和面积大小,以及每块田地与其他户所分土地的界畔,左部分为所分得房屋地址、房屋类别、性质、间数及面积。
最左边为颁发该证使用的时间和巴中县人民政府方型楷书红色大印。
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我馆收藏的第一张完好的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时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它不仅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它既是解放初期到巴中县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的重要物证,也为研究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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