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保户”到低收入群体,从城市居民到农民工,一份文件事关一个“理想”——
“这是一份没有争议的文件”,省内建设行业一位权威人士这样评价上周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这句评价显然有其丰富的潜台词。由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并未让践行“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变得轻松,房地产业推动着城市的扩张,而高房价却让很多城市人被挡在住房的门外。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曾先后出台过各种各样的调控举措,尽管这些举措都以平抑房价,让更多数的人能买得起房子为初衷,但往往一出台便在购房者、开发商以及专家学者中引发种种争议。
刚刚出台的这份文件却是例外。有评论甚至认为,这份文件的出台也标志着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更趋全面:在平抑房价的同时,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才是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的第一步。
廉租房:从低保户到“低收入者”
“城市廉租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这是国务院此番出台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条文中,对于廉租房制度的明确定位。道理不难理解: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住房有困难的低保家庭来说,即便房价再低,购买一套住房的支出仍是他们难以承受的。因此,国务院给予廉租房制度以“主要途径”的定位,意味着今后在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中,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将以廉租房为主。
基于这样的定位,国务院提出廉租房覆盖面拓展的时间表:明年底前,东部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被要求率先实现推动廉租房向低保家庭向低收入群体拓展,到2010年底,全国都要进行这种扩展。
国务院此番出台的意见也明确,发放租金补贴、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仍将是政府提供廉租房保障的主要方式。由此也引发了两道现实的难题:一是政府补贴低收入群体的资金如何保障,二是廉租房房源从何而来?
国务院在意见中进一步拓宽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来源,要求各地政府至少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拿来用作保障资金。而之前建设部提出的标准是“不低于5%”。以合肥市为例,去年,合肥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政府收益为26.73亿元,如果将10%用于补充廉租房保障资金的话,显然是一笔颇为可观的资金。这笔资金除了可以用来支付合肥市2007年~2008年362万元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外,其它的资金可被用来新建、改建、收购房源,以丰富廉租房的供应。
除土地出让净收益这一渠道之外,国务院在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将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同时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进当年的财政预算。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还将从中央财政得到补助。
而对于新建廉租房的位置、面积,国务院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也进行了规定:新建廉租房的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廉租房,由政府回购后再行租赁给廉租房承租对象;也可以相对集中地建设廉租房。这两条规定可以确保廉租房的住房可以享受到相对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相对成熟的社区环境。不过,也有专家提醒,廉租房在相对集中建设时,如何避免出现国外城市经常出现的“贫民区”现象是值得思考与重视的。据相关资料披露,在境外,廉租房已经成为一种成熟而覆盖面颇广的住房保障制度,在香港有30%的人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的“公屋”内,而在部分欧洲国家,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居民也只有一半左右。因此,在国内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并且可以保证一定的居住品质之后,随着廉租房覆盖面的扩充,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而相关专家提出,与此相适应,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改变那种“有房才能安身”的传统观念。
经适房:并非“越多越好”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近几年广受诟病:有几套住房的人却能买到经适房,而没房的人却买不到;经适房居然也会建到130平方米以上;原本由政府划拨建设经适房的土地却被用来建设高档住宅;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太小,起不到平抑房价的作用;经济适用房并不便宜……
经济适用房这一原本是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的保障制度最终在现实中严重走形,甚至有专家提出,要摒弃经济适用房制度。而事实上,在部分城市经济适用房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一位县城的房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由于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难以界定,并且容易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所以这个县的领导决定不建经济适用房。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意见,首先肯定了在目前条件下,经济适用房制度仍然是解决低收群体住房困难的途径之一。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意见将其明确界定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购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基于这样的定位,意见对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提出了出让时需交纳土地收益款、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优先回购等一系列政策要求,旨在堵住经济适用房可能被当作投资工具的“漏洞”,并由此控制那种已经有房产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从而挤占无房者名额的不正常现象。
相关权威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适用房其实是一种折中的制度安排,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等方式,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补贴,与此同时,低收入者也需要承受必要的开支负担。这种折中的制度安排,事实上只是廉租房制度的一种补充,即让低收入群体在住房需求上“可租可买”,但现实地看,主要途径仍然是廉租房制度。
以合肥市为例,2006年合肥市启动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制定的价位是1800元/平方米,而当年合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013.4元,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如果夫妇两个人都达到平均收入水平的话,那么两人一个月的工资也就在1900元左右,仅能买上一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适房,即便两口子将全部收入用来买房,也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对于那些低收入家庭来说,购买一套经济适应房显得并不现实。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国务院在意见中对经济适用房供应的要求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那些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显然,经适房更多是被当作调控房地产市场、平抑房价的一种手段。相关权威人士认为,国务院对于经适房供应的要求是务实的,并非“越多越好”。
探索:农民工未被“遗忘”
今年3月,在合肥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云曾花了两天时间帮助自己的一位农村亲戚在合肥找房子。这位亲戚在合肥一家饭馆打工,但饭馆却不提供住宿,他只能自己找房子住,但饭馆每个月只提供600元左右的工资,想租一个合适的房子显然不可能。找来找去他们只能在合肥周谷堆附近的一处城中村的民房中找了一个月租金40元的房子,不足10平方米,并且没有窗户,不通风,安全条件也不能保障。
正是这样的经历让王云对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关于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要求印象深刻。意见要求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但同时也明确政府也应当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由于在现实条件下,农民工中很多人都是在城市的城中村中租房居住,因此,意见特别提出,城中村改造也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除此之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比照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合理的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相关人士评价认为,尽管意见对于如何满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更为细化的举措才能得到落实。但是,一份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能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已经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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