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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低保标准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低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三是当地物价水平。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但也不宜比贫困线高得太多,否则会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群众生产自救。
2006年低保金人均33.2元/月,2007年第一季度27.6元/月
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2006年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纯收入683元,2007年是693元。目前,中西部地区农村年低保标准一般在600至800元之间,东部地区一般在1000至2000元之间。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实际补助水平会逐步提高。 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 元。 [全文]
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如何划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根据各地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强调保障的重点是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全文]
各地确定低保标准的原则
各地确定低保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三是当地物价水平。目前,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 [全文]
各地低保对象的核定方法
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等情况,是审核审批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程序。低保对象收入是如何计算的?各地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一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已经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城市化水平高,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地区,基于农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但困难家庭的情况左邻右舍都清楚等实际情况,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