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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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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四川将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作者:郭俊敏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8:51:50

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记者 郭俊敏)昨日,全省城市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省政府日前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等多项措施,到“十一五”期末,使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逐步改善。

  新建、改建廉租房套型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扩大保障范围:《实施意见》提出,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其保障范围,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成都、德阳、绵阳、攀枝花、宜宾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今后,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经适房 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供应对象:《实施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买经济适用住房。

  套型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

  交易限制: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这个实施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将专为农民工建出租房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新审批和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将不得低于70%。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文章录入:李天富    责任编辑:李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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