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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的50%以上资金用于民生
作者:方晓哺 陈建兵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1 8:47:22

我省探索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州及相关市、县级政府——

分成的50%以上资金用于民生

    ●当地集体经济和农民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
    ●州及相关市、县级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将以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
    ●省级分成所得部分,将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本报讯 (记者 方晓哺 陈建兵)
为让资源开发地群众充分分享资源开发成果,促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省政府近日出台 《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探索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
    根据该《意见》,我省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进行参股开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措施。
    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将省﹑州及相关市﹑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将以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意见》还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款。那些未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矿业权人,可将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或变更)给该矿业权人在资源开发地注册的公司。
    省政府鼓励和支持在民族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向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进行捐资,此类捐助将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将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文章录入:李天富    责任编辑:李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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