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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作者:王茂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8 11:44:44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茂生



  一、把握现状,洞析问题
  近年来,全区政府投资及项目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以“改善民生、强化基础”为重点,坚持“监管并重、效益优先”原则,科学规划,扎实推进,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政府投资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投资占社会投资总额的比重进一步加大,今年1—8月,全区政府投资项目 83个,累计投资约8.6亿元,占全区社会总投资的76%,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0%、38%和29 %;二是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政府投资从过去局限性、简单性项目向涵盖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灾后重建工程等众多领域推进,实现了基础建设与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的对接。三是投资成效十分显著。以政府投资为带动、项目建设为载体,不断掀起投资热潮,优化发展环境,拉动经济增长,2007年,政府投资项目拉动全区经济增长 3.7个百分点。
  (二)项目监督管理展现三大特点:一是监管领域不断扩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项目监管率达到90%,特别是工程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阳光运作,广泛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减少了违规操作。二是监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完善了《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和评价体系。同时加大业务培训,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素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不断增强。三是监管效益进一步彰显。监管工作中,突出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前移监管关口,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有效化解了项目风险,提高了项目效益,减少了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发生,保证了国家投入的高效,维护了群众利益。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投资方面,一是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出现大量“三超”工程,即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资源投入浪费大。二是“投、建、管、用”同体,大量政府投资资金变为部门利益。投、建、管、用“四位一体”导致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容易导致监督失灵,致使投资效益低下。三是后评估缺失。由于重建设、轻管理思想的存在,项目建成后,缺少对使用情况、效益和影响、经验和教训的全面系统分析,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项目的事后控制和监督作用发挥。四是违规投标问题日益突出。围标、串标、虚假评估、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领导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等操纵市场交易的问题依然存在,招投标投诉逐年增加,今年上半年区招监办受理招投标投诉 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 2起 。监督管理方面,招一是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监督职责认识不到位,出现多头管理和推委扯皮现象;二是招监办机制建设尚不适应工作需要,虽设立了招监办,但没有单列机构和编制,只挂了个牌子,从事这项工作的力量薄弱;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工程特别是隐蔽性工程监管环节没有实现全程监督,项目审计、绩效评价环节存在漏洞,项目终身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四是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缺位、越位、错位、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腐败现象展现新的苗头,值得高度重视;五是成员单位各自为政,缺乏交流配合,未形成监管合力。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作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这里,有必要对区招监委、招监办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作进一步的强调。
  区招监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的监督;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部门、项目业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区招监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比选活动的监管,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比选工作监督检查,受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比选等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委的主要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具体任务是,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措施、制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核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稽查,审查确认中标无效案件。
  经委、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突出三个重点领域:一是切实抓好土地使用权及矿权出让监督工作。 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和占用耕地。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房地产用地拍卖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土地供地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 二是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入围队伍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现场评审、中标队伍确定以及合同执行等环节的同步监督,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督促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对违法违纪者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三是切实抓好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规模采购效益, 降低采购成本 。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政府采购行为 。
  (二)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二是强化招投标监管。政府投资项目从方案开始,勘察、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各个环节必须百分之百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推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无标底评标,合理最低价中标为主的招投标模式。全部工程实行明标制。建立招投标统一大市场,坚决制止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推行人员、设备承诺制,施工中承诺的人员、设备必须到位,否则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中标承包资格。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发改委要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综合管理,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利益驱动的限制,对全区财政性资金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调度。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的来源审查和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的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督,提高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四是完善项目造价管理。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管理,以此作为概算审批、工程造价结算、资金预算安排、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概算审价,计划部门不得批复计划,招标管理部门不得进入招标程序;未经预算审价,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工程突破预算,确保计划的权威性。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额,则一定要经过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批准;对概算超过估算、预算超概算10%或增加的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重新设计。
  四、创新机制,规范管理
  (一)规范程序。制定完善《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巴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界定、管理程序、资金使用、财务概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招投标活动作出规定。
  (二)创新机制。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成立专门评审机构和审计机构,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管理监督,深化监察、检察、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动,切实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率。二是建立部门会审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区招监办与招标人(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招标人发出经区招监办备案的“资格预审确认书”。三是建立中标公示制。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指定媒体公示5天,如无投诉和其它疑义,由招标人发出经区招监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相关职能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责任予以明确,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优化服务。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中心(政务中心)功能,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报名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委抽取、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接受监督“六统一”,使招投标中心 真正成为一个操作的平台、服务的平台、监督的平台。
  五、严肃查处,优化环境
  要始终坚持纠查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严肃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和插手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为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评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勾结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国有产权转让中搞暗箱操作、不按规定程序转让国有产权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土地管理中违法批地和对经营性用地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不实行拍卖出让以及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违规改变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等行为;矿权出让中不依法拍卖新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公开采购程序、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徇私枉法等行为;规划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文章录入:王旭    责任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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