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之一。在新形势下注重探索和创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履行审判职责全方位做好群众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创建“人民满意好法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法院群众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一)法院群众工作的含义。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量工作同党的群众工作有密切联系,要求我们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做得更好。”《党的群众工作大辞典》阐述党的群众工作为:“党为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所进行的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等工作的总和。”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法院群众工作的具体含义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中,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进行的联系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
(二)法院群众工作的内容
1、立足审判服务群众。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在立案环节注重发挥“窗口”作用,坚持“两便原则”,热情接待咨询,及时受理案件,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适时调处简单纠纷,增加法院的亲和力。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调节器”、“平衡器”的作用,坚持全程调解、协调,竭力促成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和解处理,增加法院的公信力。开展审判延伸服务,做好案件判后回访工作,尽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增加法院的感召力。
2、关注民生维护群众。注重构建民生司法,坚持“关注民生,富民惠民”,努力解决群众最需要、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圆满解决“农民工维权”、“涉三农”、赡养等纠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温暖,增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打得起官司”。坚持巡回审判这一深受群众欢迎的审判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老百姓的家门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组织干警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农户,宣传法律法规,倾听群众的意见,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化解信访帮助群众。涉诉信访接待是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窗口,要注意倾听群众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搞好法律咨询,认真核实核查相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该纠错的就立即纠错,不该处理的作好思想安抚工作,该移转的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尽力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力求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接受监督取信于群众。要通过强化公开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庭审、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审理等方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开放型法院建设,拓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聘请司法监督员、问卷走访征求意见等办法和机会,如实报告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扎扎实实地消化吸收和改进,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5、扶贫济困关爱群众。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积极拓宽审判服务职能,履行好社会责任,倾力帮助案件当事群众协调解决诸如生活困难、低保、就业、就医等实际问题,增加人民司法的亲和力。组织干警走村入户,访贫问苦,积极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关爱留守学生”、“关爱残疾人”、“建设新农村”、“帮扶企业困难职工”、“义务献血”等活动,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感情距离。
(三)法院群众工作的特点
1、工作对象众多广泛。法院审判工作所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接触的人群形形色色,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审理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涉及国家法律、政策在公众中引起的不同反应,需要人民法院时刻关注社会各阶层的态度及其变化趋势,发挥好“调节器”、“平衡器”的作用,促进正确的政策导向,巩固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
2、工作内容复杂宽泛。从基本工作要求上看,法院群众工作主要包含了服务群众、受理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而从广义上看,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群众工作的内容贯穿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一个做群众工作的过程。由于我们工作的受众各异、对象成份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又正值社会转型期,凸显出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法院工作,包括其中的群众工作的内容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概念,难度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不易调适,需要我们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内容有所了解,并能够运用相应的法律、政策去合理引导群众,化解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当前表现出的这种复杂性,使法院群众工作显得愈加重要而又富有更大的挑战性。
3、工作方式多种多样。由于法院职能职责的要求,法院群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间接性”和“渗透式”,方式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总结创造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做好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如“窗口”接触,在立案环节受理群众诉求,审查纠纷来源,向群众释法说理,开展诉前调解,消化群众间的矛盾;调查核实,法官对纠纷原委深入调查,分清是非,有针对性地做群众工作;全程调解,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走访座谈,干警走村入户到社区,大量接触群众,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地征求意见建议,开展群众工作;间接协作,通过基层组织、人大代表、知名人士等协助法院做好群众工作;帮扶解困,干警通过帮助困难群众,拉近警民关系。近年来,随着通讯手段的变化,群众工作的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如电话接触、网上对话沟通、远程诉讼等,法院群众工作的形式越来越丰富多彩。
4、工作结果多向沟通。法院群众工作的目的是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这种结果具有明显的多向性。通过做好群众工作,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使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群众更加相信法律和政策,相信党委政府,同时从群众那里获得足够多的信息,为党委政府的行政决策服务。从群众的角度来看,通过与法官的接触,希望法官能够给予其更多的帮助、更多的保护,能够更多的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就群众工作的过程来看,法官与群众双方的良好沟通,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核心。其沟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倾听、相互信任的过程,故群众工作的结果应该是一种“互惠双赢”的结果。
二、近年来法院群众工作的缺失
1、优良传统作风有所淡忘。做群众工作本是法院的“拿手好戏”,是法官的特长和优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文化氛围,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延安时期创造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注重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为世界司法界认可和推崇。但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存在偏差,忽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过多地强调与国际接轨,过多地植入诸如“司法中立、高效、文明”等理念。一些法院和法官丢掉了做群众工作这一优良传统,认为做群众工作是党政部门的事,与法院关系不大。对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基本上停留在口头上,做做样子,没有认真落实;对走村入户宣传、发动群众,调查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大多丢掉了,致使法院与群众的关系有所疏远。为什么我们近些年来有时费九牛二虎之力力图改善法院形象,而终不被群众认可,反而诟病法院之词甚多呢?其根源就在于忽视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2、自我封闭渐成风气。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互通、互动的大系统,而近年来法院系统片面理解“独立审判权”,在所形成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份强调“坐堂问案”、“居中裁判”、“审判长负责制”、“当事人主义”、“一步到庭、直接开庭”、“法官精英化”等,忽视了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两便原则”,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人民群众渴望期盼的客观公正、社会公正的一致性,超越了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导致一些法院逐渐形成自我封闭、“关门办院”、“关门办案”的氛围。建立开放型法院是法院发展的迫切需要,然而一些法院认识存在误区,习惯于法院的“神秘化”,而不愿大众化,有的甚至提出取消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一些法院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但总的来看力度不大,特别是与一般老百姓的联系很不紧密,故在诸如民主测评、行风评议、民意调查等活动中,法院的被认知度、满意度往往很低,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与人民群众联系不够所致。
3、群众工作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一些法院和法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存在官僚式、衙门式作风,机械办案,工作方法简单,书本化、书生化、格式化、呆板化盛行。一些年轻法官从学校门跳到机关门,没经历过实际群众工作的历练,在办案中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调解、协调案件,运用法、理、情的综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些法院领导干部对涉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缺乏通过丰富多彩、灵活有效的群众工作来消解的能力,往往是被动应付,苍白辩解,不能令人信服。一些法院和法官不知道怎样做群众工作,孤芳自赏,“藏在深闺无人知”,还自我感觉良好,美其名曰是与社会保持距离,但一遇较尖锐的矛盾就束手无策,临时“抱佛脚”,没人打“帮腔”。一些法院和法官缺乏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统一的能力,不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未真正树立民生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对群众的疾苦关心关注不够,习惯于“当官做老爷”,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甚至违法乱纪,群众信任度低,不能统筹兼顾各个方面,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4、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由于认识的不到位,法院系统还未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体系,而绩效考核是法院工作的“指挥棒”,故导致了一些法院做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法院群众工作由于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支撑,导致群众工作机制不完善,做好做坏一个样,务实应付一个样,全凭法院主要领导的好恶、责任感、敏感度而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群众工作决策和实施机制等诸多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当前法院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
1、群众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及工作主体发生变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群众思想呈现出差异性、多变性、独立性、选择性的特点,基层法院群众工作的环境日趋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工作对象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积极的、消极的思想观念互相碰撞,群众对社会暂时的不满情绪不易抚平,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更高。而法院群众工作的主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大量的年轻干警充实到法院干部队伍之中,文化素质有了很大幅度的上升,但也表现出年轻干部缺乏社会阅历和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问题。
2、正确处理做好群众工作与执行法律的关系。人民法院担负着执行法律、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责,法律是刚性的,法律与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往往发生激烈碰撞,群众对法律有一个认识、接受、服从的过程,如何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通过开展法律释明,辨法析理,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课题。
3、协调做好群众工作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中,必然会触及一些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引起他们的不满,甚至发生对抗。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要权威必然有压力,“和稀泥”是不能树立权威的,但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正高效,表现的形式是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服从,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群众工作,去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理性对待裁判结果,做到胜败皆服,理性、客观评价法院,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法治进程,这是我们的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
4、把握做好群众工作与提高人民满意度的关系。建设“人民满意好法院”是法院系统多年来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活动,旨在改善司法形象,寻求社会各方面的认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这个满意度是有原则性的,不能当无原则的“好好先生”,不能作群众的“尾巴”,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来换取赞同票。当前法院工作难度是极大的,要让社会各界满意十分艰难,要达到维护司法权威与提高人民满意度的有机统一,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花大功夫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群众的理解、关心、支持,在群众心目中获得法院应有的尊荣和地位,这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关乎重大的问题。
四、做好新时期法院群众工作的途径
1、强化认识,牢固树立群众工作理念。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做好党的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意识。要将群众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议常抓,持之以恒,作为“人民满意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特色。要立足法院工作实际,以人民满意为衡量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谋事做事的出发点,以赤子之心、公仆之责、孺子牛的精神,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需,急群众所急,做到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护民之策,广开富民之路,强力构建民生司法,用实际行动为群众造福。
2、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群众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基层法院群众工作绩效,是指该项工作的成绩和效果,它反映群众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群众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法院群众工作绩效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部门和干警群众工作的成绩和效果进行评判的行为。当前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法院群众工作,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围绕绩效评价,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证。一是要建立群众工作的总体格局。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机关党委协调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院上下齐抓共管的群众工作总体格局。二是要形成基层组织的社会活动机制。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围绕审判工作中心和建设开放型法院的要求,以广泛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开放式的社会活动,强化群众工作职能,从而提高法院基层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亲和力、凝聚力、公信力。三是要形成法院领导干部做群众工作的保障机制。要将群众工作的绩效纳入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内容和业绩考评内容,逗硬考核奖惩。四是要形成群众工作的全党、全员参与机制。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落实法院每一个党员做群众工作的职责,使每一位党员都成为群众工作的主体。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强化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搞好党内党外服务,广泛开展党内互助、群众志愿、组织共建、帮扶救助等项活动,凸显服务群众的良好效果。
3、科学总结,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这是进一步增强法院群众工作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时,大胆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寻找有效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工作。一是“职能服务式”。组织干警在履行审判职能中广泛开展“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活动,尽可能的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困难,满足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需要,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获得群众感情上的认同和支持。二是“宣传教育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公布案例、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大对法院工作、法官的宣传力度,增加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三是“平等说理式”。通过开展巡回法制宣传、街头法律咨询、召开座谈会、走访交谈、当事人现身说法等活动,让群众逐步深入了解法律、了解法院、了解法官,增加心灵上的沟通。四是“示范引导式”。通过群众身边涌现出的和法院树立的各类先进典型人物,引导群众的思想、行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五是“实惠影响式”。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围绕党政工作大局,调节各种社会关系,集合各种生产要素,尽力多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事,让人民群众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中信服法院、信服法官。六是“虚心求教式”。增强监督意识,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司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消化、吸收,切实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树立司法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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