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的今天,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党委、政府部门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列席自己的会议或来本部门视察调研,这是一件值得肯定和坚持的好事,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和畅通人大代表知政、参政、督政的渠道,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具体体现。但笔者发现,大多数受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只是机械地参加会议,没有发言机会,会后也没有什么书面建议或意见,这样,使他们的列席成了一种摆设,报纸上登一登,电视上晃一晃,只起到了宣传的效果,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时,近年来各地也有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如一些党委、政府部门也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列席自己的重要会议。规定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目的在于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或通过决议、决定时,能够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特别是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的意见,从而更加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思想、情绪和愿望,更加准确地审议各种议题,使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因此,这些会议应当结合会议议题和人大代表的特点,安排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让他们发言,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人大代表受邀列席有关会议,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具体体现。因此,邀请单位要在会前发给被邀请人大代表一些文件资料,如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时间、地点等,受邀请人大代表亦可根据会议内容,适当作一些调查研究和社情民意的搜集等准备工作;会议中要安排足够时间,让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发言;会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将各地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看哪些比较符合实际,人民群众满意,哪些还有些问题需要修改,以便使这些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推动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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