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廖伦志
根据省委的要求,巴中作为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试点市,巴州区在市委制定的总体原则和框架内,对常委分工负责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区委常委分工负责制试行办法》、《区委常委分工负责制运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新一届常委会班子正常运转。 一、新一届常委会的基本特征 我区于2006年11月对区级四大班子进行了集中换届。换届后的区委常委会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常委职数减少。新当选的区委常委共11名,比换届前减少2名其岗位为: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长),其他9名常委分别兼任区委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副区长、工会主席(统战部长)、人武部政委。二是副书记职数减少,换届前区委共设5名副书记,换届后仅设一名副书记兼任区长,未设专职副书记。三是党政交叉任职增多,有3名区委常委在政府任正、副区长。四是年龄、学历结构更加优化。新一届区委常委男同志10人,女同志1人,平均年龄为40岁,年龄最大的44岁,年龄最小的37岁,较上届平均年龄44岁相比下降了4岁,研究生文化5人,大学文化6人。文化程度较之上届有普遍提高。 二、常委负责制试行的方式方法 我区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的有关要求,科学设置党政工作机构,适当增加全委会委员名额,进一步完善了区委常委会的组织结构,有效地避免了体制外循环,避免了非正常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干扰和影响,减少了决策的中间环节。 我区实行区委常委分工负责制,一是坚持了六大原则:集体领导、常委负责的原则,合理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民主平等、规范议事的原则,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的原则,总揽全局、协调高效的原则,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则。二是在功能定位上,坚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强化统揽作用的同时,重视探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协调运行机制。三是在工作机制上,构建和完善统分适度、运行协调的工作机制,党委决策、政府落实、人大监督、政协参与的领导机制,扩大民主、科学集中的决策机制,责任细化、工作量化的目标管理机制,重大情况通报、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机制以及自身能力建设机制。四是在制度建设上,力求管用、实用,出台了《常委分工负责制试行办法》、《常委分工负责制运行规则》、《重要会议开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新一届常委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区委规定,一是地方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集体对全委会负责。在分工上,既考虑决策参数齐全的问题,又解决决策主体模糊的问题,按照“不交叉、不重叠、不缺失”的原则,合理调整常委分工,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度。二是在决策改革方面,实行会议决定、严格票决。建立决策调研、咨询、征询意见、协商、风险防范和信息反馈、评估机制。凡涉及区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分管、联系常委充分酝酿或与其他常委通气、协商并提出成熟意见后,方能召开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票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干部任免或其他一些重大事项,实行预案优选,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三是从制度层面规范区委常委分工负责制运行机制,制定了试行的运行规则和办法,提出了决策运行“八项制度”,即集体领导制度、分工负责制度、民主平等制度、科学决策制度、协调配合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监督激励制度。同时,按照省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区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 三、试行常委分工责任制的初步体会 对巴州区来讲,常委分责任制是一个新鲜事物,建立运行三个多月来运行情况良好。通过实践,我们有五点初浅的体会。 第一,书记直接面对常委,减少了领导层级。换届前的区委班子设有五名副书记(含区长),其他常委和副区长分管的工作都有一名副书记分管,从书记到常委,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经过了两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换届后,区委未设专职副书记,书记直接面对常委,减少了“中间层”和“缓冲带”,更有利于发挥每一位常委的工作自主性,有利于促进常委会高效运转。 第二,常委会集体决策,提升了班子权威。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取消了原来的书记办公会制度,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真正体现了党委常委会作为法定决策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提高常委会领导班子的权威。 第三,常委各负其责,激发了工作活力。常委分工责任制明确了常委的权力和责任,常委的职责一般都比过去增加许多,如宣传部长除分管宣传文化等传统领域外,还联系教育、卫生等工作,组织部长、工会主席等上面不再有分管副书记,常委独立开展工作的空间大了许多,有利于充分调动常委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党政领导分工不交叉,理顺了党政关系。过去一项工作党委政府都有一名领导分管,很多事情要党委的分管领导拍板,政府分管领导成了“配角”,但其中一些事情属于政府行为,变成了党委“大包大揽”。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凡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工作由政府领导分管,不是常委的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区委确定一名常委进行联系,由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这样,即确保了党委对各项工作的全覆盖,又避免了分工上的交叉和重叠,使党委、政府的工作各有侧重,理顺了关系,减少了磨擦和扯皮。 第五,重要会议对外开放,加快了民主进程。为实现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区委制定了《重要会议开放暂行办法》,规定区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包括政府常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议等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要对群众开放。区委换届后的第一次常委会议,就邀请了区委委员、党代表、普通党员列席,使常委会的决策更加合乎民意、顺应民心,为建立阳光党务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需要探讨和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是常委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换届之后,除书记和区长(副书记)之外,其他常委都处在同一层级,协调常委之间的关系这一任务就落到书记、副书记两人身上,没有专职副书记分担,实际上增加了书记“集中”常委决策意志的难度。 二是常委如何分工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应该“全覆盖”,即常委的分工要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但这样容易交叉重叠;另一种则是不应该重叠,即政府已有领导分管的工作,不再确定常委分管,但这可能导致常委会对某些领域的领导和指导出现“空档”,不利于常委会的领导和决策。我区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个“中间路线”,即政府已有领导分管的工作,区委确定常委联系,但这样也形成了实际上的重叠,在执行决策和责任追究时不好认定责任主体。 三是如何减轻书记工作负担的问题。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对书记的负责,同时也有更多的具体工作需要书记拍板,可能会影响书记谋全局、抓大事的精力。另一方面群众来信来访也更多地直接面对书记,增加了书记的工作负担。 四是区委办主任职权如何定位的问题。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在常委班子中排名第三,但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尚不明确,虽然分工明确其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协调,但每项工作都有其他常委分管或联系,一般不好主动介入。在未设专职副书记的情况下,党委办主任的职责和权力有待进一步明确。 五是党委办公室如何服务的问题。区委常委都兼任其他职务,也都有对应的工作单位,一些服务工作自然由这些单位承担,区委办公室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联系其工作,因此,办公室对其他常委分管联系的工作情况不能及时知晓,容易造成信息、督查、服务方面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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