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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出台新规加强政协委员管理
作者:李佳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1 20:30:45
     “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3年不撰写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无故缺席全委会及其他活动累计5次,常委在连续3年不撰写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无故缺席全委会、常委会、学习会、调研视察等活动累计6次……视为自动辞去委员、常委资格,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和有关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委员、常委职务”。日前,巴州区政协十二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巴州区政协委员管理办法》,对政协常委和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推进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三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巴州区政协于换届后就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调研论证,今年五月形成了初稿。在充分征求各专委会和部分常委意见基础上,《规定》在近日召开的常委会审议通过。
     根据《规定》,区政协常委、委员应按要求出席区政协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协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培训、协商座谈会等会议、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常委、委员本人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规定》还要求委员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及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遵守社会公德,要自觉服从所在地(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应密切与所在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每年至少撰写一件提案,城区委员每年还应至少参加一次委员视察、考察、调研或界别活动。
     从巴州区十二届二次会议起,区政协将对参加会议、活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其中,委员出席全委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调研、视察、委员活动日、专题协商会、报告会、讲座和学习培训、撰写提案和会议发言材料、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等,都将在年底形成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存入《委员履行职责档案》,有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规定》提出,委员所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落实其应有待遇;区政协机关应进一步密切与委员的联系,不断丰富和改进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形式。
文章录入:王旭    责任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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